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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从严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住宅

    文章来源:众联行 发布时间:2024-08-01 16:16:24

    7月26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26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是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其中,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为超高层建筑)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升高层建筑本质安全水平。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在编制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区、沿山滨水景观地区、历史风貌区、城市更新区等区域详细规划时,应分级分类因地制宜,明确具体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等上限指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控制新建80米以上住宅。各地相关部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除临江、临湖、临海及城市规划特殊区域外,新建改善型住宅原则上不高于60米。

    在从严控制新建超高层建筑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不得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其中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0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城市严格限制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不得新建500米以上建筑,严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各地一般不得新建100米以上的住宅。确需新建超高层建筑的,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报同级城市党委审定,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其中,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城市新建250米以上建筑,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和民用建筑防火加强性措施等专题严格论证审查,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复核。超高层建筑一般不在重要山体、水体周边以及老城旧城开发强度较高、人口密集、交通拥堵地段新建,防灾避难场地应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要科学引导高层建筑选址布局。高层建筑应避开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确定的危险地段,不得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位于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位于公路、铁路规定的退让红线距离范围内,不得位于炸药库、危化品仓库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占用河道和行洪通道,严格控制在生态敏感等重点地段建设。

    《征求意见稿》要求严格高层建筑规划许可管理,加强设计建造环节质量把关,守牢竣工验收环节安全底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规范开展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重点检查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管道井封堵等内容,加强消防设施性能的抽样测试和系统功能的联调联试。对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和250米以上民用建筑,还应核查专家评审、论证意见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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