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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二套转首套”可以享受贷款利息个税专项扣除

    文章来源:众联行 发布时间:2025-04-28 09:21:33
    央广网北京4月27日消息(记者门庭婷)实行“认房不认贷”政策以来,“二套转首套”“贷款置换”“商转公”……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成为热点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上述问题作出了逐一解答。
    2023年8月,央行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叠加“认房不认贷”,不少借款人办理了“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手续。
    部分购房者表示,之前住房贷款不是首套房贷利率,办理“二套转首套”住房贷款手续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后,不知能否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如纳税人以前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则可以享受。自按照首套住房贷款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贷款置换”并新签了贷款合同,新贷款仍享受首套房贷利率的,也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商转公”后,是否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表示,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含全部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是否为首套”是政策的关键,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在接受央广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只要认定为首套贷款,就可以享受贷款利息个税专项扣除,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从个人纳税所得中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还提醒,办理上述业务时,若纳税人贷款合同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此外,对于纳税人双方婚前各有贷款买房且均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婚后如何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这一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也做了相关解答,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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